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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一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84号原告肖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雷志伟,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彭宇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