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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虞执字第00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常熟市立新锅炉配件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隆丰纺织制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立新锅炉配件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隆丰纺织制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虞执字第00774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立新锅炉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长江路399号。法定代表人任惠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翼,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家港市隆丰纺织制绒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双塘村。法定代表人陈胜,总经理。常熟市立新锅炉配件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隆丰纺织制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熟虞商初字第001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张家港市隆丰纺织制绒有限公司支付常熟市立新锅炉配件有限公司货款332417.5元,于2014年9月4日之前履行,款由双方自行交付。常熟市立新锅炉配件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68元、保全费2220元,合计5388元,由张家港市隆丰纺织制绒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4年9月4日前直接给付常熟市立新锅炉配件有限公司,常熟市立新锅炉配件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张家港市隆丰纺织制绒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等财产采取了评估、拍卖措施,本院已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家港市隆丰纺织制绒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家港市隆丰纺织制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胜的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未执行到位337805.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家港市隆丰纺织制绒有限公司的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张家港市隆丰纺织制绒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等财产采取了评估、拍卖措施,本院已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家港市隆丰纺织制绒有限公司的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虞商初字第001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建清审判员  邓雪芳审判员  罗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