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新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董某容留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新刑初字第434号公诉机关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男,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因本案于2014年6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沈北新区看守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北新区检公诉刑诉(201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吴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3月末的一天,被告人董某在其居住的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银河街贵州路安宇花园小区9-2号1-6-1室内,容留陈某、王某共同吸食冰毒。2.2013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董某在其居住的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银河街贵州路安宇花园小区9-2号1-6-1室内,容留陈某、王某、黄某某、“安某”共同吸食冰毒。3.2013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董某在其居住的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银河街贵州路安宇花园小区9-2号1-6-1室内,容留陈某、王某、“安某”共同吸食冰毒。4.2013年4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董某在其居住的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银河街贵州路安宇花园小区9-2号1-6-1室内,容留陈某、王某、“安某”共同吸食冰毒。5.2014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董某驾驶辽A86T**号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在沈阳市和平区长白去长白东路丽湾国际附近容留黄芷漩在车内吸食冰毒。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董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未提出异议,且有证人陈某、王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董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并积极缴纳罚金,故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5年4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亚辉代理审判员 任 玲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