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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行他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南昌县国土资源局与罗和平非诉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县国土资源局,罗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行他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南昌县莲塘镇莲西路918号。法定代表人:高骅,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罗和平,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富山乡。本院在执行南昌县国土资源局与罗和平土地行政处罚行政非诉一案中,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罗和平因所经营企业已停止生产,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南国土资执罚字[2012]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 林审判员 陈绍群审判员 李小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徐莉云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南行他执字第228-1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廖晓青,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彭华福,男,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住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振文镇彭屋78号,身份证号:440883198408035016。本院在执行南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彭华福工商行政处罚行政非诉一案中,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彭华福现已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南工商公处字[2012]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章林审判员陈绍群审判员李小青二0一三年三月一日书记员许晓斌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南行他执字第231-1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廖晓青,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彭郑金,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住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振文镇彭屋78号,身份证号:440821196901275015。本院在执行南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彭郑金工商行政处罚行政非诉一案中,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彭郑金现已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南工商公处字[2012]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章林审判员陈绍群审判员李小青二0一三年三月一日书记员许晓斌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南行他执字第230-1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廖晓青,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彭亚康,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住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振文镇彭屋78号,身份证号:44082119711104505X。本院在执行南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彭亚康工商行政处罚行政非诉一案中,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彭亚康现已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南工商公处字[2012]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章林审判员陈绍群审判员李小青二0一三年三月一日书记员许晓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