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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刑初字第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汤某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刑初字第004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某,退休职工。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2014)1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征得被告人汤某某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仲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汤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沭阳县某街道某北路某局家属区院内开设诊所从事医疗活动,分别于2007年4月9日、2008年5月28日被沭阳县卫生局行政处罚各一次。后被告人汤某某继续在沭阳县某街道某新村某号楼某单元某号车库内继续开设诊所从事医疗活动,于2014年9月14日再次被沭阳县卫生局查处。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汤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过庭审质证的,且均具有证据证明效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汤某某供述了其非法行医的时间、地点、经过及曾两次被行政处罚等事实。该供述得到了证人徐某、黄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沭阳县卫生局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说明”、“到案经过”,证明了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汤某某的归案经过。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无前科劣迹证明”,证明了被告人汤某某无其他前科劣迹。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开设诊所从事诊疗活动,曾因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汤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周 妮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杜宏虹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