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武某与刘某、李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刘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武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38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王振莱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召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