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米东民一初字第2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文红与被告黄小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红,黄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米东民一初字第2164号原告:陈文红。被告:黄小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红与被告黄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红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文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0.93元,因减少诉讼请求,减少后的案件受理费为50元,因原告陈文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85元,由原告陈文红负担。剩余受理费1085.93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陈文红。审判员 纪洪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明 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