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立民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井某与被申请人邹某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井某,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建立民保字第00019号申请人井某。被申请人邹某。申请人井某与被申请人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邹某的工资至额满75000元止。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邹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建平县支行的个人工资至额满75000元止,冻结期间不准支取,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景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