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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法执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范方龙与张连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方龙,张连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法执字第1285号申请执行人:范方龙,农民。被执行人:张连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方龙与被执行人张连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洪军审 判 员  董传刚代理审判员  王安臣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福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