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乡支行与张芳利、张志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乡支行,张芳利,张志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44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乡支行。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鹿乡大街1113号。负责人秦广民,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芳利,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张志玉,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乡支行与被执行人张芳利、张志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执字第4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立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赵岩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