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陈明诉樊强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樊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162号原告陈明,男,34岁。被告樊强,男,42岁。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16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樊强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陈明申请解除对樊强价值22000元财产的冻结,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樊强价值22000元财产的冻结。代理审判员 刘丽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房慧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