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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324号原告梁某某,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梁某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梁某某承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