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324号原告梁某某,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梁某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梁某某承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