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李伟国与梁跃钢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国,梁跃钢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314号原告李伟国。委托代理人殷建刚,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跃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国与被告梁跃钢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国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国撤回对被告梁跃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李伟国承担。审判员 王国纪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周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