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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法安民初字第0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谭某与计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计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锡法安民初字第0850号原告谭某。委托代理人王秋英,无锡市锡山区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计某甲。原告谭某诉被告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益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4年12月2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秋英,被告计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诉称:其与计某甲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计某乙。婚后夫妻关系尚可。近几年计某甲对其缺乏信任,常无端猜疑其,平时无事生非与其发生争吵,甚至对其实施暴力。由于计某甲的恶劣行为,伤害了夫妻感情,到目前为止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决双方离婚,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计某甲辩称:双方感情一直很好,自从谭某迷恋跳舞以后,双方开始发生争吵,因跳舞问题动手打了谭某,目的是为了家庭。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谭某与计某甲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计某乙。双方婚后夫妻关系尚可。2014年6月,计某甲因谭某跳舞发生争吵,并怀疑谭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而动手打了谭某;同年10月3日,计某甲又因谭某跳舞问题发生争吵并再次动手打了谭某,谭某认为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并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无锡市公安局羊尖派出所出具的计某乙的身份信息、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谭某与计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生育儿子。婚后夫妻关系尚可。近年,因谭某跳舞而导致计某甲产生猜疑,致使夫妻之间产生矛盾。主要问题是夫妻之间缺少沟通与理解,只要双方做事多从夫妻角度考虑,多进行沟通,珍惜夫妻感情,双方和好是有希望的。本院认定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谭某与计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5。审判员  胡益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曾贤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