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钦南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刘月吉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月吉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钦南刑初字第39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月吉,系钦州市国土资源局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征地协管员。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沈武,广西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南检公诉刑诉(2014)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月吉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秋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月吉及其辩护人沈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月吉于2011年8月被钦州市国土资源局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分局聘用为征地协管员,并安排到钦州市国土资源局钦州港区分局土地征收征用中心工作,主要负责征地拆迁中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丈量、清点工作。1、2013年5月份,负责钦州港区金鼓社区居委会第八村民小组(金鼓5队)征地工作的钦州市国土资源局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土地征用征收中心二队队长刘某丙荣(另案处理),为了骗取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款,通过虚构的方式,伪造了虾塘户主为“彭建居”,补偿额为人民币371735.78元的《中马钦州产业园区项目征地丈量地上附着物清点清单》和《中马产业园区项目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单》,之后交给被告人刘月吉让其签字确认。刘月吉在没有去过现场丈量、清点地上附着物和核实过户主的情况下,就在上述两份清单中的工作组栏中签字确认,导致刘某丙荣顺利从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土地专户中骗取了该补偿款人民币371735.78元用于赌博和个人使用。2、2013年11月、12月份,刘某丙荣为了骗取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款,通过修改补偿金额的方式,重复制作了李某甲和李某乙《中马产业园区项目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单》(两份补偿清单的补偿款金额合计人民币133485.3元),之后交给被告人刘月吉让其签字确认。刘月吉在没有去过现场丈量、清点地上附着物和认真审核清单的情况下,在上述两份补偿清单中的工作组栏中签字确认,导致刘某丙荣顺利从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土地专户中骗取了该两笔补偿款人民币133485.3元用于赌博和个人使用。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月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月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沈武提出的辩护意见:一、对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没有异议,但是对被告人在没有去现场丈量、清点地上附着物的情况下,在李某甲德补偿清单中的工作组栏签字确认的指控不认可。根据材料反映被告人确实参与对李某甲虾塘附着物的丈量、清点工作人员填写了丈量、清点清单后,由其他工作人员制作补偿清单后,被告人等人再一次签上名字对丈量、清点的记录有审核职责,而对补偿的单价、数额及是否存在重报等则不是被告人的审核职责范围。二、被告人刘月吉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1、本案中造成的损失并不是刘月吉一个人的行为所造成,而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属于多因一果。刘某丙荣与被告人刘月吉是上下级关系,刘月吉仅仅是一名征地协管员,职责只是协助进行相关工作,按照现在行政单位的体制,上级要求下级做的事情,下级一般不敢抵制,刘月吉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轻信了刘某丙荣而在相关补偿清单上签了字。2、被告人刘月吉在检察机关及今天的法庭上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供述一直都是很稳定的,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都很好。三、量刑方面。因为被告人刘月吉涉案的金额刚超过立案标准不多,而且本案的发生如上面所讲是多种原因制成的,并不是刘月吉个人造成的,结合刘月吉的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刘月吉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月吉于2011年8月被钦州市国土资源局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分局聘用为征地协管员,并安排到钦州市国土资源局钦州港区分局土地征收征用中心工作,主要负责征地拆迁中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丈量、清点工作。1、2013年5月份,负责钦州港区金鼓社区居委会第八村民小组(金鼓5队)征地工作的钦州市国土资源局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土地征用征收中心二队队长刘某丙荣(另案处理),为了骗取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款,通过虚构的方式,伪造了虾塘户主为“彭建居”,补偿额为人民币371735.78元的《中马钦州产业园区项目征地丈量地上附着物清点清单》和《中马产业园区项目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单》,之后交给被告人刘月吉让其签字确认。刘月吉在没有去过现场丈量、清点地上附着物和核实过户主的情况下,就在上述两份清单中的工作组栏中签字确认,导致刘某丙荣顺利从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土地专户中骗取了该补偿款人民币371735.78元用于赌博和个人使用。2、2013年11月、12月份,刘某丙荣为了骗取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款,通过修改补偿金额的方式,重复制作了李某甲和李某乙《中马产业园区项目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单》(两份补偿清单的补偿款金额合计人民币133485.3元),之后交给被告人刘月吉让其签字确认。刘月吉在没有去过现场丈量、清点地上附着物和认真审核清单的情况下,在上述两份补偿清单中的工作组栏中签字确认,导致刘某丙荣顺利从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土地专户中骗取了该两笔补偿款人民币133485.3元用于赌博和个人使用。上述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一、书证1、立案决定书,证实公诉机关于2014年9月25日决定对刘月吉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的情况。2、户籍证明,证实刘月吉的出生时间以及身份情况,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3、工作证明及劳动合同三份,证实:2010年3月至2011年7月,刘月吉为钦州市国土资源局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临时工作人员,2011年8月至今聘为征地协管员属公益性岗位人员,安排从事征地拆迁工作。4、机构组织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证,证实钦州市国土资源局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是机关法人,其下属的土地征收征用中心是事业法人。5、钦港国土资发(2012)3号通知,证实钦州市国土资源局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征收征用中心于2012年2月14日成立工作队,刘某丙荣任中心工作二队队长,张某甲任副队长。6、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安排方案,证实2011年度钦州市国土资源局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土地监察组组长刘某丙足,刘某丙荣为东港区需征地续建项目和东港区需征地新建项目工作(主要负责在金鼓居委、金鼓片区的征地),刘月吉为西港区需征地续建项目工作(涉及亚路江及水井坑两个居委的征地)。7、照片,证实苏某指认被刘某丙荣虚报为彭某的两个虾塘。8、征地补偿协议书,证实钦州市国土资源局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土地征收征用中心对钦州港金鼓居民委员会第8居民小组征地的事实。9、指认一览表,证实刘某丙荣对其贪污的补偿款时间、农户、数额、接收账号等情况一览表进行指认,其中包括虚报彭某虾塘补偿款371735.78元,重报李某甲、李某乙虾塘补偿款各46644.8元和86840.5元。10、进账单、记账凭证、转帐支票存根,证实刘某丙荣虚报彭某虾塘补偿款371735.78元,重报李某甲、李某乙虾塘补偿款各46644.8和86840.5元都已转入彭某的农行卡(账号:62×××60)。11、补偿协议、补偿清单,证实被告人刘月吉和龙某、梁某在刘某丙荣虚报的彭某的虾塘补偿清单(金额371735.78元)的工作组上签字确认了。12、记账凭证、转帐支票存根、进账单、补偿清单,证实李某乙、李某甲各自应得的补偿款88119.22元和32193.2元都于2013年6月转入彭某的农行卡(账号:62×××60)。两份补偿清单上都有刘月吉和龙某、梁某的签字。13、进账单、补偿清单,证实刘某丙荣重复报的李某甲的虾塘补偿款46644.8元已转入彭某的农行卡(账号:62×××60)。李某甲的补偿清单上有刘月吉和林某的签字。14、记账凭证、转账支票存根、进账单、补偿清单证实:刘某丙荣重复报的李某乙的虾塘补偿款86840.5元已转入彭某的农行卡(账号:62×××60)。李某乙的补偿清单上有刘月吉和林某的签字。15、清点清单、补偿清单,证实经被告人刘月吉辨认,承认彭某虾塘清点清单、李某甲和李某乙的补偿清单上的“刘月吉”签名都是其本人签的。彭的清点清单上还有梁某的签名。16、征地范围红线图,证实经被告人刘月吉辨认,承认征地范围红线图上所标的“彭某、李某乙”所属的虾塘,其不得参与丈量。二、证人证言:1、证人苏某的证言,证实其在钦州港区金鼓社区居委会第八居民小组(金鼓5队)的“横江岭”和“老虎岭”附近建有两张虾塘,2012年至2014年3月间,都没有钦州征地工作组的人员通知其去一起丈量、清点其两张虾塘,其至今也没有签过征收协议,没有得领补偿款。经其辨认,《中马钦州产业园区项目金鼓社区第八居民小组征地范围红线图》上标注“彭某”名字的两张虾塘实际是其的。2、证人彭某证言,证实刘某丙荣是其姐夫,其用身份证分别于2013年5月和2014年4月24日办了一张农行的银行卡和一张农村信用社的借记卡给刘某丙荣用,还于2013年4、5月借过身份证给刘某丙荣。其是康熙岭镇人,其和家人在钦州港金鼓村委一带没有土地也没有养过虾,其没有签过虾塘补偿协议书和补偿清单。3、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金鼓村5队在钦州港大榄枰铁路以北、金鼓江以东范围的土地被征用来开发中马工业园,其中其有3亩多土地和l亩虾塘,其已收到了征地费。2013年初的时候,征地拆迁工作组的人员已经对其被征用的土地上的果树及虾塘进行了丈量、清点,其当场已经在清点清单上签字确认了,但这些材料没有经过套价确认,其也没有领过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费等。其没有签领过2013年11月的46644.8元补偿款,也没有签领过2013年5、6月的补偿款32193.2元。其认识刘某丙荣,绰号“刘大”,是刘大带队征周其土地并丈量地上附着物的。4、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其在2013年初时,“刘大”,即刘某丙荣带队丈量过其虾塘,其没有得领过2013年12月的补偿款86840.05元,也没有得领过2013年5月的88119.22元。5、证人文某证言,证实2012年年初,其任党支书的金鼓居委会第5生产队在钦州港大榄坪铁路以北、金鼓江以东的范围内有600多亩土地被政府征用,用于开发中马钦州产业园,2012年底至2013年初,征地款已打到居委会账户了。在征地结束后,征地工作组就马上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了,清点时,有补偿物的群众会跟征地工作组的人员一起对每一处要补偿的地上附着物等进行清点和现场登记确认,但至今没有收到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征地拆迁工作组的工作人员没有找过居委会代签过相关土地附着物补偿清单、补偿协议书和委托书等文书。其认识刘某丙荣,是刘某丙荣带队征用其村土地并丈量地上附着物的。6、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其与刘月吉、龙某、林某和梁某是同事,但其与他们不是同一个征地小组,他们都是港区国土分局下属的土地征收征用中心的工作人员,他们都参与过钦州港金鼓社区居委会第八居民小组(即金鼓5队)的征地工作,大概开始的时间是2012年6、7月份。他们四人都是一线征地工作人员,他们的工作职责都是到征地现场进行土地丈量、清点地上附着物,根据实地的数据来填制征地原始清单。他们也可以作为制表人,制作相关的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单及相应的补偿协议。据其所知,征地工作人员把征地地上附着物资料交回单位后,经过套价,由黄某甲或其二人制作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单和相关的补偿协议(刘某丙荣安排他们做的)。相关的审核人员依次在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单上签字,完善财务手续后,其单位会把这些资料送到钦州港财政分局财务那里。最后由钦州港财政分局将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直接付给农户。在征地工作过程中,对土地的丈量、地上附着物的清点这个环节的工作投入人力最多,花费时间最久,工作量也是最大。因为丈量、清点工作需要农户、生产队干部在场,丈量、清点的过程要真实,客观、准确,不但要得到农户的认可、确认,还要得到领导的认可、确认。相关的数据才能作为对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的依据。负责丈量、清点的工作人员只有到现场在农户、生产队干部的见证下,将丈量、清点的结果客观地记录下来,并在丈量、清点清单上签字确认,以用来作来制作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单的依据。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单制作好之后,在审批环节还需要丈量、清点的工作人员再一次签上名字对丈量、清点的结果进行确认,证实补偿内容的真实性。其是根据先前征地工作组的征地原始清单和相关征地补偿文件进行套价来制作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单的。一般情况下清点、丈量清单都会有工作人员的签名,如果制表人发现漏签都会及时叫去现场丈量的工作人员补上签名。然后才会制作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单。如果没有征地工作人员在丈量、清点(或工作组)栏处签字,其他组的人员或领导是不会在补偿清单上签字的。这是一般性的审批流程,逐级签字审核,不能越级,大家都按照审批程序来做的。如果审核的领导不签字或者签字不完全,群众自然领不到钱,钦州港财政分局会要求其们单位补全审核签字完善手续。2013年5月份,刘某丙荣安排其填写制作李某甲和李某乙二人的虾塘补偿清单。接到指令后,其便根据正常的手续来制作李某甲和李某乙二人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单。其将制作好的清单交给刘某丙荣拿去给农户签字。其不清楚黄某甲为何在同年11月份又重新制作了李某甲和李某乙二人的虾塘补偿款。此事黄某甲和刘某丙荣都没有跟其讲过。直至刘某丙荣案发后,从检察机关那里其才知道重报的情况。其私下问过黄某甲,他说是刘某丙荣叫他制表的,黄某甲本人并不知道重报情况。当时刘某丙荣最先是将彭某的虾塘补偿原始清单交给黄某甲制表的,由于黄某甲当时的工作比较多,手上还有很多清单没有制单,刘某丙荣见此情形就叫其帮忙对彭某的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单进行套价。其看过材料后,见到完整的第一手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底单,其以为这是正常的补偿清单,其就根据刘某丙荣的要求对彭某的虾塘补偿清单进行套价。其填制好彭某的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单后,就将该清单交给刘某丙荣了。至于刘某丙荣怎么操作的其就不清楚了。其不认识彭某。其不清楚彭某是否真实存在虾塘需要补偿,其本人没有去实地查看过。其制作彭某的补偿清单时,其从刘某丙荣提供的征地材料中,反映到上面已经有审核人员的签字了,其便认为彭某的虾塘是真实存在的。因为其他人的虾塘补偿材料也是跟彭某的材料一样的。7、证人黄某甲证言,证实被告人刘月吉是一线征地工作人员,同时证实了征地补偿清单的的制作过程,清单上需要一线征地工作人员在丈量、清点处签字确认。其对于李某乙、李某甲重复报账的事实是不清楚的,是刘某丙荣叫其做的。另外,补偿清单的签字顺序是:先由其局征地人员制表、清点丈量人员复核,套价组人员确认,工作组副组长、工作组组长、审核人员签字审核。然后资料交给钦州港财政局。8、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其在钦州港土地征收征用中心的工作主要是负责清点丈量,2012年开始征钦州港金鼓居委会金鼓5队的土地时还没有分工作队,都是由刘某丙荣带队,一般都是带其和吴鸿海、刘月吉、梁某、林振才、龙某去开展作,后来清点丈量结束后,到2013年才开始分工作队。经其辨认,15份《中马产业园项目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单》上的其名字都是其签的,其签的时候是按顺序签的,没有其他人提前在补偿清单上签字,这些清单都是根据清点丈量的原始清单而制作的。其他内容与张某甲、黄某甲陈述基本一致。9、证人黄某乙证言,证实征地工作人员根据征地原始清单填制征地补偿清单及征地拆迁协议书,然后进行套价工作。补偿清单经过农户签字确认后,这些资料后汇总到其这里。其将资料送给经过本局领导、钦州港财政局及钦州港管委会领导签字审核。征地补偿清单经其拿去签字的领导有:指挥长:游某,副指挥长:莫鉴贤,经检组:伍某,综合组:莫云峰、陈代瑶,财务:陈艺云,审核:翟某。征地补偿清单的一部分签字在交到其手上时已经签字好了。如:工作组长:刘某丙足,工作组副组长:黄辉、彭宁居,套价组:刘某丙荣、刘某乙、张某甲,清点丈量:林某、刘月吉,制表:黄某甲、张某甲等。其曾于2013年11月下旬和12月初分别将两批补偿清单和虾塘补偿协议交给刘某丙荣,因为刘对其说他要拿着资料到钦州港财政局请款。10、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上半年被抽到金鼓5队协助征地丈量工作,大约抽了一个月时间,当时还有刘月吉和梁某也被抽去金鼓5队协助征地丈量工作。其平时工作是协助丈量水田,没有得去丈量过虾塘,但刘月吉、梁某、刘某乙、张某甲等人都去过。工作组是不能独自去丈量、清点土地的,必须要有被征地农户、村委或生产队干部三方一起进行清点。其在李某甲和李某乙的虾塘上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单上签名的原因是:刘某丙荣拿给其让其签字时,一开始其是不肯签字的,因为其没有得对上述补偿清单的虾塘附着物进行清点和丈量过。但刘某丙荣讲其协助过他们工作,要求其签字,并讲没有问题的,其相信他认为不会有事,加上当时其工作又忙,所以其就在清单上签字了。征地工作顺序是:先由丈量组进行丈量、清点之后,然后回到单位制表,然后再通知村民到单位按文件套价,村民没有意见同意签字后,再分别报工作组副组长、组长、审核组、财务、练合组、经检组、副指挥长和指挥长签字。再报到财政局,由财政局将补偿款发放给群众。11、证人黄某丙证言,证实其是征地审核组成员,征地工作顺序是:先由工作组丈量、清点人员进行丈量、清点之后,然后回到单位由工作组人员制表、套价,然后再通知补偿对象,补偿对象没有意见同意签字确后认(特殊情况除外),再到工作组副组长、组长、再到其们审核组人员签字确认。审核组签字后交给工作组人员或报件员王菡,再由工作组人员或王菡拿到财务、综合组、经检组、副指挥长和指挥长签字确认,然后再由他(她)们将完成了签字的材料报到财政局,再由财政局将补偿款发放给群众。根据规定,清点、丈量的原始清单上没有清点、丈量工作人员的签名,制表人是不能制作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单的。因为只有丈量、清点的工作人员在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单签字确认,才能证明丈量、清点组的工作人员去现场参加过清点、丈量地上附着物,地上附着物的数量和赔偿对象是真实存在的,并与丈量、清点原始清单一致。如果丈量、清点组的人员没有在制好的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单上签字确认,意思就是该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单的数据及补偿对象的真实性还没有确认,其他组的人员或者领导是不会在相应的地方签字的,群众自然也不能领到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款。12、证人龙某证言,证实其大约是在2012年7、8月期间被抽到金鼓居委会金鼓3队协助2队征地丈量工作,同年10月份其就回5队了。在抽到2队期间,其得参与去丈量过几次虾塘和二次水田。其记得的还有刘月吉、梁某,因为其参与的几次丈量虾塘都是与他们两人一起去的,因此印象比较深,其余的其他人其记不清是谁。其去丈量李某甲的虾塘,因为其们丈量虾塘后一般都当场签字确认的。经其对中马钦州产业园区项目金鼓社区第八居民小组征地范围图辨认,其没有得参与去丈量过图纸上所标的“李某乙”和“彭某”的虾塘。他们去丈量过李某甲的虾塘,但没有得去丈量过李某乙和彭某的虾塘。因为平时他们都是一起去的,其没有去过,他们也就不会去过。2013年时(具体月份记不清了),刘某丙荣分二次拿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单让其签字,每次均是多份清单。因为其确实得去协助2队丈量过虾塘,加上信任刘某丙荣,所以其也没有认真看,就签字给他了。13、证人梁某证言,证实钦州港金鼓居委会金鼓5队(即金鼓居委会第八村民小组)土地是在2011年左右开始征用的。负责征用这个片区土地的是钦州港国土资源局土地征收征用中心二队,队长是刘某丙荣,其同刘月吉、龙某、林某是从2012年4月份开始抽调直到钦州港金鼓居委会金鼓5队土地征地结束,工作主要是负责土地丈量、清点征地地上附着物等工作,他们四人几乎参加完了所有的土地丈量工作。期间其到过李某甲的虾塘丈量过,但没有到过李某乙、彭某的虾塘进行丈量,其他现场丈量人员包括刘月吉、林某、龙某都没有到过李某乙、彭某的虾塘去丈量过,因为丈量虾塘都是四个一起去的。经其辨认,补偿清单上的签字都是其签的,可能是刘某丙荣将这些清单和其他多份清单夹杂在一起拿给其签,所以其没有注意审核就签字了。其也不知道有重复报账的情况。14、证人翟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征地组工作人员,按规定审核组复核时,应复核是否有地上附着物及所丈量、清点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单上的数据与原始丈量清单上的数据是否相符,套价是否符合相关文件的。但没有明确是否需要复核地上附着物是谁的这方面的内容。清点、丈量的原始清单上没有清点、丈量工作人员的签名,制表人是不能制作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单的。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单制作好之后,还需要丈量、清点组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这才能证明相应的补偿项目是由丈量、清点组的工作人员去参加过的,是真实存在的,是必须补偿给农户的。到其签字时,补偿清单上户主签领处已有户主的签字了。户主如不签字确认,就不能确认补偿数额,清单就不能往下审批签字。15、证人刘某丙足的证言,证实与翟某的证言基本一致。复核时,主要是抽样复核。刘月吉、龙某得参与过金鼓社区居委会金鼓5队的征地工作,因为其任工作组长后,在审核被征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单时,见有二人名字,其问过二人是否参与丈量,二人是承认了的。16、证人叶某证言,证实与其他工作人员证言基本一致,证实了金鼓5队被征用的时间、征用工作组副组长是刘某丙荣,发放征用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的流程等,其中还证实了被告人刘月吉、林某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岗位。17、证人吴某证言,证实犀牛脚镇农户在钦州港区金鼓社区金鼓5队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是由钦南区工作组来请款补偿给农户的,犀牛脚镇新联社区居委会独田车村的苏某在钦州港区金鼓社区金鼓5队的横江岭和老虎岭附近有两张虾塘,但没得到补偿,因为没谈妥补偿价格。18、证人刘某丙荣证言,证实其在2013年至2014年间,利用担任工作二队队长的机会、通过相关工作人员在补偿清单及补偿协议签字同意、确认后,冒充农户签名后,通过假委托等,将财政的钱转到其指定的名下,从而将这些钱用于赌博等开支其总共贪污的钱是9968231.7元,其中,通过虚报补偿项目即虚报彭某的两张虾塘贪污了371735.78元,通过重报李某甲农户的虾塘贪污46644.8元,通过重报李某乙农户贪污了86840.5元。以彭某的名字报账的两虾塘,地是属于金鼓村五队,但这两只虾塘是由钦南区犀牛脚镇一名农户养殖经营的,按钦州港国土分局与钦南区国土局多年的征地习惯,对于土地补偿方面,谁征地,由谁负责请款发放给农户,但对于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则由农户所在的辖区去请款,所以彭某的名字报账的两虾塘补偿应该在钦南区国土局请款用于支付给相应农户。以彭某的名字报账的两虾塘,其实他们清点丈量组的刘月吉、龙某、梁某三人都没有去清点丈量过,其自己粗略看过一下由其自己记录好之后由其制作了地上附着物清点清单,到了2013年初,其拿彭某的补偿清点清单让刘月吉、龙某、梁某他们签字确认,其对他们说,这两张虾塘由其他人清点丈量过了,现在由他们协助工作组补一下手续,他们听其这样说就在清点清单上签字确认。到了2013年5月份,其将包括彭某在内的许多清点清单交给张某甲制作了许多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单,因为彭某的补偿清单夹杂在其他农户的补偿清单在内,其将这些补偿清单及评估报告等其他材料交给刘月吉、龙某、梁某要求他们签字确认的时候,因为刘月吉、龙某、梁某与其工作了很长时间,出于对其的信任,也因为他们工作很忙,刘月吉、龙某、梁某没有仔细审核就将包括彭某在内的补偿清单全部签字确认了,接下来其就顺利将以彭某名字虚报了371735.78元。李某甲和李某乙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在2013年5月份已经报了一次帐了,李某甲报的是32193.2元,李某乙报的是88119.22元。到了2013年11月份,其又叫张某甲制作了李某甲的补偿清单46644.8元,李某乙的86840.5元,这次制作的补偿清单是按最高标准的制作的,但当时已经不用最高标准去补偿了,所以这次制作的李某甲的补偿清单46644.8元和李某乙的86840.5元是重报的。同样,其将这些清单夹在其他农户的补偿清单内,将这些补偿清单及评估报告等其他材料叫刘月吉、林某签字确认,刘月吉也是出于对其的信任,没有仔细审核就在补偿清单上签字确认了,林某本来不想签字,但其要求他协助配合办好手续,他也签字确认了。刘月吉、龙某、梁某他们是不知道以彭某名字补偿的两张虾塘应由钦南区征地工作组做请款补偿的,他们都没有到过以彭某名字补偿的两张虾塘的现场去实地丈量和清点,根本不知道那两个虾塘是谁的,其没有告诉他们,只是告诉他们彭某农户没有空到现场去丈量,叫他们在补偿清单和清点清单上补签手续了。因为征地工作组都有明确的分工,刘月吉、龙某、梁某在工作组中是负责到征地现场去和农户一起丈量和清点地上附着物,并当场制作现场丈量的清点清单及要求农户在清点清单上签字签字确认后,其他负责制作补偿清单的工作人员即张某甲才能根据这个清点清单来制作补偿清单的,而且补偿清单制作好后,也要负责现场丈量的工作人员即刘月吉、龙某、梁某在补偿清单上签字确认后补偿清单才有效的。所以其一定要刘月吉、龙某、梁某在彭某的两张虾塘的清点清单和补偿清单上签字确认的。其能够骗取以彭某名义的37万多元以李某甲名义重报的4万多元、以李某乙名义重报的8万多元,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得到刘月吉、龙某、梁某及林某在上面这些清册上签字确认,从而骗过了其他领导的签字确认,完善其他手续后并顺利拨款下来。19、证人伍某证言,证实其是中马钦州产业园征地项目的经检组成员,一般只是书面审核一下征地项目政策落实、补偿情况。相关征地工作组人员构成及职责有些项目有文件规定,有些项目不一定有。其不清楚重复报账和虚报的情况。20、证人游某证言,证实内容与伍某证言基本一致。其是钦州港中马产业园区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的指挥长,其是一定要在补偿清单上签字,但其签之前,负责审核的人员和具体经办人员都必须签字完毕。21、证人何某证言,证实其提供网上赌博的网址、账号和密码给刘某丙荣进行网上赌博,刘某丙荣输了400万元左右,其中部分赌债通过转账入其银行账户方式偿还。其没有土地和虾塘被政府征用,在钦州港也没有投资有工程项目。22、证人黄某丁证言,证实刘某丙荣是拿经手人和相关领导都已经签字完善的审核征地拆迁赔偿表附上群众的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及转款账号到钦州港财政分局找到出纳即其进行请款,其审核没问题后交由股长张茂庭审核,股长审核同意后其就从本人电脑上安照格式打出支票和对账单,支票要盖财政分局局长、书记的印鉴以及财务专用章,然后就到银行办理支付赔偿款业务。刘某丙荣所套取的补偿款是中马工业园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款,是补偿给钦州港金鼓村村民的。套取的都是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的赔付款。23、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的内容与黄某丁证言基本一致,其是主要对征地补偿款资金的支付、记账进行把关审核。24、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财务人员已根据指挥部领导指示审核付款资料,支付了补偿款。三、被告人刘月吉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属于钦州港管委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在2010年3月左右分到钦州市国土资源局钦州港区分局土地征收征用中心工作,从事征地丈量、清点工作。钦州港区金鼓社区居委会第八居民小组(金鼓5队)的土地是什么时候开始征收的,其不清楚,其知道的当时只有钦州市国土资源局钦州港区分局土地征收征用中心2队在此开展征地工作。其原是属于钦州市国土资源局钦州港区分局土地征收征用中心4队的工作人员,平时主要是在钦州港北段负责征地丈量工作,只是在2012年7月被抽到金鼓居委会金鼓5队协助征地丈量工作,大约抽了三个月时间,平时的工作是协助2队去丈量虾塘。其记得还有龙某、梁某、林某。其中梁某是与其一个队的。其们四人都是协助2队去丈量虾塘。刘某丙荣是工作组副组长和2队队长。其得去丈量李某甲的虾塘。经其对中马钦州产业园区项目金鼓社区第八居民小组征地范围图辨认,其没有得参与去丈量过李某乙和彭某的虾塘。龙某、梁某和林某他们也得去丈一李某甲的虾塘,没有得去丈量过李某乙和彭某的虾塘。因为平时去丈量虾塘,其们都是四个人一起去的。因此其没有去过,那他们也不可能去过丈量。在2012年10月份就回4队上班了。到2013年时,刘某丙荣就多次拿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单让其签字,有时2、3份,有时10多份,因为其确实得去协助2队丈量过虾塘,加上信任刘某丙荣所以其也没有认真看,就签字给他了。那是2013年5月份的一天,刘某丙荣到钦州市国土资源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土地征收征用中心其办公室处,拿了一叠《中马钦州产业园区项目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单》(其中就夹有户主彭某的虾塘的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单)给其签字确认,刘某丙荣说是中马钦州产业园区项目征收到的虾塘的补偿清单,要其签字确认,因为刘某丙荣是领导,其见他这样说,且上面已经有人签了字,所以其就在补偿清单签上其的名字给他了。2013年11月份,刘某丙荣拿了一叠材料到钦州市国土资源局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土地征收征用中心其办公室处,从中抽了2张补偿清单出来给其签,说是中马钦州产业园项目的虾塘的补偿清单,还没有签字,让其签字确认,其记得其中有一份是李某甲的。其见刘某丙荣叫其签字,且林某在上面签了字,于是其就没有考虑那么多,就直接在上面清点、丈量栏处签字确认了,其当时也没有意识到是重复请款的。因为刘某丙荣是领导,且其刘某丙荣每次都是一叠叠材料拿过来让其签字,其出于对领导的信任,没有认真核实每一张清点清单和补偿签字清单的内容,其也没有审核其是否得参与去清点、丈量,见领导叫到签字,且见清单上面有其他人的签字了,其就跟着签字确认了。首先是他们现场丈量、清点人员签字确认后领导才会签字的,其们不签字领导是不会签字的,没有领导的签字审批,钦州港财政局就不会拨付地上附着物补偿款。被告人刘月吉的供述证实其没有核实自己是否参与了丈量、清点农户的地上附着物,就在清点清单和补偿清单上签字,导致刘某丙荣顺利地审签完了补偿清单,进而取得补偿款。四、鉴定意见及其通知书:证实:本案涉及的补偿款转账事实存在。此鉴定意见书面告知被告人刘月吉。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月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月吉犯玩忽职守罪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月吉对补偿李某甲虾塘的单价、数额及是否存在重报等则不是被告人的审核职责范围,不应对此损失负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2013年5月27日被告人刘月吉经过丈量、清点后,在李某甲虾塘应得补偿款32193.2元补偿清单签字,确认丈量数据。2013年11月12日刘某丙荣让再让黄某甲就李某甲上述已经补偿的虾塘丈量数据,另外套价重新制作补偿清单,将补偿金额加大为46644.8元,让刘月吉重新签字,刘月吉明知李某甲只有一个虾塘,且补偿清单载明的丈量数据与前一张虾塘数据完全一致,其却在未确定作废前一虾塘补偿清单的情况下,在重新制作的补偿清单签字,致使刘某丙荣轻易得以骗取该笔补偿款。被告人刘月吉的这一行为不但违反征地拆迁真实准确无误的工作要求,也违反一般常识,因此,被告人刘月吉应当预见后来制作的补偿清单会造成重复拨款赔付,但其不认真核对检查,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贸然签字,对此笔补偿款的损失,被告人刘月吉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月吉的犯罪情节轻微,应对其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月吉主要负责涉案征地拆迁中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丈量、清点工作,并在有关补偿清单签字确认数据。在2013年5月份、2013年11月、12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月吉在没有去过现场丈量、清点地上附着物和认真审核清单的情况下,在四份补偿清单中的工作组栏中签字确认,导致刘某丙荣顺利从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土地专户中骗取了四笔补偿款共计人民币505221.0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具有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案中,被告人刘月吉在征地拆迁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丈量、清点和不认真检查,就在相关补偿清单签字确认,致使国家财产遭受被刘某丙荣骗取人民币505221.08元的重大损失,因此,依法应对被告人刘月吉科以刑罚。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被告人刘月吉所负责丈量、清点涉案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工作,是整个征地拆迁工作的一个环节,在未经丈量、清点或者仔细检查核对的情况下签字,确实受到时任征拆队长刘某丙荣施加影响所为,最终造成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亦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失职有关联,及其本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在涉案补偿清单的签字行为,主观方面表现疏忽大意,过于轻信时任队领导,且客观上涉案损失存在着一果多因。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被告人刘月吉犯罪情节尚属较轻,认罪态度积极,悔罪表现良好,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刘月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月吉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月吉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黄国利人民陪审员 杨祖色人民陪审员 罗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姚世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