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徐守礼与卞全玲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守礼,卞全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4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守礼,男,1951年12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卞全玲,女,1953年8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侯海明,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守礼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8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徐守礼于2014年12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守礼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守礼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徐守礼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徐守礼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宗魁代理审判员 刘苑薇代理审判员 刘慧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雷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