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浏执字第0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与陈启初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陈启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012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被执行人陈启初,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启初电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启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民督字第00113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南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