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惠民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刘付平与曹会平民间借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付平,曹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2015)石惠民保字第5号申请人刘付平,女,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曹会平,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刘付平与被申请人曹会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曹会平银行存款34603.45元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刘付平以担保人李少峰所有的宁BXXX**号现代小型轿车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付平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曹会平银行存款34603.4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对申请人刘付平提供的担保人李少峰所有的宁BXXX**号现代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冯光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袁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