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8-12-24
案件名称
包头市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池军旗、李美香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包头市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池军旗;李美香;包头市宝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包执字第26号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守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池军旗,男,汉族,44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被执行人李美香,女,汉族,44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被执行人包头市宝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颖,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刚,男,汉族,52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本院在执行包头市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池军旗、李美香、包头市宝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上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包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轶楠 审判员 刘莉娜 审判员 云 波 二○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特木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