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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执行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郭春红与郭振国、林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春红,郭振国,林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执行字第673号申请执行人郭春红,女,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郭振国,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林燕,女,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春红与被执行人郭振国、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房管、车管及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除被执行人林燕名下有2547元存款已被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郭振国、林燕有房产、车辆、股份等财产登记信息,也未发现被执行人郭振国、林燕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执行字第67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郭春红今后举证被执行人林燕、郭振国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东审 判 员  张兴发审 判 员  蓝树高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谢清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