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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法执字第00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韩联成申请执行西安兴盛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联成,西安兴盛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00733号申请执行人韩联成,男,195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西安兴盛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潼区秦陵北路。法定代表人陈志平,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劳动仲裁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调字(2013)第6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10月起每月15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兴盛大酒店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交纳案件款6000元(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申请人已领取并向本院书面确认。故西安市临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调字(2013)第64号调解书确定的每月给付1500元法律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该案应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临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调字(2013)第64号调解书中每月给付1500元(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如审判员 左明利审判员 李万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