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阿卜杜吉力力·艾合麦提与周建武、 张新杰、 刘进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卜杜吉力力·艾合麦提,周建武,张新杰,刘进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阿卜杜吉力力·艾合麦提,男,维吾尔族。被执行人:周建武,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新杰,男,汉族。被执行人:刘进文,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和市民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422825元。(执行费6242.38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吐尔逊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