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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执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王学德与被执行人荚祥胜、王晓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荚祥胜,王晓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0142号被执行人:荚祥胜,男,1960年09月0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王晓琴,女,195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学德与被执行人荚祥胜、王晓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荚祥胜、王晓琴拒不履行本院(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425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荚祥胜、王晓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