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民一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卫金城与王舜桂、张友琴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卫金城,王舜桂,张友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民一监字第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卫金城,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法裁,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舜桂,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友琴,女,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卫金城与被告王舜桂、张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4)泰兴安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26日,原审原告卫金城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再审人卫金城于2014年12月31日以已收到原审民事判决书的更正民事裁定书为由,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卫金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卫金城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邹 健审判员 徐庆斌审判员 胡妙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唐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