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池执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安徽信谊典当有限公司与刘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信谊典当有限公司,刘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池执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信谊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法定代表人:刘玉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宏,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本院在执行安徽信谊典当有限公司与刘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刘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宏银行存款2113007元及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光氢审 判 员 余加胜代理审判员 祖国栋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童枞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