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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1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724号原告李某某,男,1990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委托代理人李留兴,男,1951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李某某之父。委托代理人郭智诚,南乐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1993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委托代理人李东恩,男,1961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李某某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3元,减半收取296.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志鹏审 判 员  安庆丰代理审判员  任留柱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崔晓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