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民初字第07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白埃信与白子祥、宋华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埃信,白子祥,宋华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7697号原告白埃信。被告白子祥。被告宋华则。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埃信与被告白子祥、宋华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埃信撤回对被告白子祥、宋华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訾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白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