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商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韩砚波与李刚、东营天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砚波,李刚,东营天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商初字第556号原告韩砚波。被告李刚。被告东营天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经济开发区沂州路110号。法定代表人闫国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砚波诉被告李刚、东营天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砚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2元,按比例减半收取,由原告韩砚波负担。审判员 陈建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永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