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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平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丕贤与被告贾永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丕贤,贾永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平民初字第15号原告张丕贤,男,194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贾永芳,女,汉族,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丕贤与被告贾永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丕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旭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姜 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