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平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丕贤与被告贾永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丕贤,贾永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平民初字第15号原告张丕贤,男,194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贾永芳,女,汉族,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丕贤与被告贾永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丕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旭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姜 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