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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湟上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伊某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某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湟上民初字第19号原告:伊某某,男,1983年12月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某甲,女,1988年1月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某乙,男,1985年5月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某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伊某某以暂时放弃诉讼请求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伊某某负担。审判员  圈旭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马晓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