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民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武更臣与被告高付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更臣,高付民,英大泰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清民初字第561号原告:武更臣,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立献,清丰县司法局仙庄乡法律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付民,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怀强,南乐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英大泰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49号绿地原盛国际1号楼C座10层。负责人:赵春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亮,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更臣与被告高付民、英大泰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0日、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更臣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立献,被告高付民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怀强,被告英大泰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更臣诉称:2013年5月23日下午14时许,汤阴县李国庆临时找原告和工人刘卫甫一起从被告高付民驾驶的豫JNN0**福田牌普通货车上卸电瓶直接装在李国庆车上,货卸完后原告正在下车,被告突然发动汽车,将原告致伤,事发后原告被紧急送往清丰县第二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因伤势过重,随后转院至濮阳市人民医院,由于在市人民医院检查等待时间过长,医生建议原告再次转入濮阳市中医院。在濮阳市中医院住院36天,花费2万余元,由被告高付民和李国庆为原告垫付,下欠濮阳市人民医院和清丰县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费1836.90元。出院后,原告的伤情经清丰县清风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七级伤残。由于被告在未确保原告安全的前提下突然向前行驶,其行为构成侵权,给原告经济和精神上造成巨大伤害,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达189517.66元,请求被告赔偿85163.47元。被告高付民辩称:被告因卸货下车时发生意外事故是事实,但被告认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在事发当天,原告在李国庆的大货车上,另一个工人刘卫甫在被告高付民的小货车上,在由小货车倒电瓶的过程中,原告在大货车上接电瓶,在卸完货后,刘卫甫下车安排被告高付民挪车,高付民启动车辆大约60公分,突然听到有人喊停车,停车后,发现原告在高付民的车后有几个人搀扶,高付民出于人道主义,和李国庆将原告送到人民医院,并垫付了医疗费10649元,高付民认为,原告受伤其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本来在李国庆大货车上,原告突然下车,未给高付民打招呼,借用高付民的小货车作为平台。李国庆将运费支付给高付民,让高付民离开,高付民才开动了车。是造成这次事故的原因,假如被告高付民应当承担责任的话,也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122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交强险条例及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的前提,被保险人是在发生交通事故过程中,原告是在雇工过程中受伤,不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应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次事故不是交通事故,我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户口本。证明原告的身份是非农业户口。2、被告的驾驶证、行驶证。证明被告的驾驶资格。3、清丰县交警队通知书。证明原告受伤是由于被告驾驶的车辆导致的,与原告受伤存在因果关系。4、刘卫甫的证言。证明刘卫甫和原告一起干活,原告受伤是因被告挪动车造成的,与原告受伤有一定的关联性。5、医疗费单据。清丰县第二医院门诊票据一张,计款288元,后转入濮阳市人民医院门诊票据三张,计650.6元;住院票据一张,计898.3元,共计1836.9元。6、残疾器具费票据二张,计1716元。7、法医鉴定费票据一张,计700元。8、交通费票据53张,计500元。9、濮阳市人民医院、濮阳市中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入院证、出院证、病历复印件、花费清单。10、伤残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构成七级伤残。11、护理人员信息、村委证明。证明:原告受伤后,由原告的爱人张彦捧进行护理。村委会的证明他们二人是夫妻关系。被告高付民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残疾器具费票据二张有异议。票据不是正式票据,上面也不显示原告的名字。对交通费票据有异议,不显示出发地和到站地,有连号现象。对伤残鉴定意见书有异议,系单方委托。对其他证据均无异议。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为,清丰县第二人民医院门诊数额为288元票据,姓名是“吴更臣”,与原告的身份证不符。对残疾器具费票据有异议,不是正式票据。对伤残鉴定意见书有异议。系单方委托,根据鉴定结论显示,原告鉴定依据的是工伤标准,不是交通事故的标准。对其他的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3日下午14时许,汤阴县李国庆临时找原告和工人刘卫甫一起从被告高付民驾驶的豫JNN0**福田牌普通货车上卸电瓶直接装在李国庆车上,货卸完后原告在下车过程中,被告高付民突然发动汽车,致原告武更臣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紧急送往清丰县第二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后转入濮阳市人民医院,又转入濮阳市中医院,共住院36天,花费29537.15元(清丰县第二人民医院288元、濮阳市人民医院1548.90元、濮阳市中医院27700.25元﹤其中,由被告高付民垫付249元﹥)。经濮阳腾龙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武更臣左下肢损伤程度为十级。被告高付民已支付给原告武更臣10400元。原告武更臣与李国庆双方协议,原告武更臣已从李国庆处获得赔偿损失26000元。被告高付民的豫JNN0**福田牌普通货车在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含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期间为2012年11月27日零时至2013年11月26日二十四时。另查明,原告武更臣系非农业家庭户口,生于1963年11月10日。原告武更臣从李国庆处获得的26000元,扣除被告高付民已经给付原告武更臣的10649元款项后,自愿放弃被告高付民还应赔偿的数额。26000元扣除被告高付民还应赔偿的数额后的剩余部分,原告武更臣自愿从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应赔偿数额中扣除,即自愿放弃再让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公司承担该部分赔偿责任。上列事实,有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证、病例、检查报告单、出院证、医疗费票据,濮阳腾龙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英大泰和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交通费票据,赔偿协议书,证人刘卫甫证言,被告高付民驾驶证、行驶证、陈述意见,原告武更臣身份证、户口簿、陈述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原、被告各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本案中,被告高付民应当明知所处的环境有人正在从事与自己车辆有联系的作业,被告高付民在没有确认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启动车辆,致原告武更臣受伤,存在重大过失,原告武更臣的受伤与被告高付民驾驶车辆的启动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原告武更臣不属于本车人员,属于车辆以外的第三人,该事故发生在清丰县文化路西段道路上,事故的发生与被告高付民的车辆有直接因果关系,符合交通事故的要件,该事故的性质属于交通事故,本案应定性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适用于交强险赔偿限额规定。原告武更臣在下车过程中应当明知危险的存在而没有有效避免危险的发生,对于自己的受伤也应负一定责任。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被告高付民应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以负担80%的赔偿责任为宜,原告武更臣应承担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以负担20%的责任为宜。关于医疗费。事故发生后,原告武更臣于2013年5月23日在清丰县第二人民医院诊断治疗,支付检查治疗费用288元,于当日在濮阳市人民医院支付检查治疗费用1548.90元,于2013年5月24日在濮阳市中医院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27700.25元。以上共计29537.15元。该费用是原告武更臣为治疗支付的检查、住院、治疗的实际费用,该费用予以认可。关于护理费。原告武更臣请求按照居民服务业29041元/年计算,住院36天,共计2864.16元。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损失予以认可。关于误工费。原告武更臣从2013年5月23日住院36天出院后,至定残日的前一日2014年9月21日450天,共计486天,原告武更臣请求按照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年计算,为29823.13元。该损失的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可。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武更臣请求按照住院36天,每天30元计算,为1080元,该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认可。关于营养费。原告武更臣请求按照住院36天,每天10元计算,为360元,该营养费的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认可。关于残疾赔偿金。原告武更臣请求按照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年计算20年的10%,为44796.06元,该损失的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可。关于残疾器具费。原告武更臣请求1716元,但所提供的证据不是正规票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不予认可,该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交通费。是在医疗、护理中实际产生的费用,参照实际住院36天,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原告武更臣请求500元较为适宜,该费用予以认可。关于鉴定费。原告武更臣为鉴定而实际支出费用700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高付民申请按照交通事故标准重新鉴定,高付民支付鉴定费700元,共计1400元,该费用应予认可,由被告高付民负担(已负担700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武更臣请求10000元,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的经济能力,考虑到给原告武更臣造成的伤残程度,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为7000元较为适宜,该请求予以支持,其请求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根据上述分析认定,原告武更臣的实际损失项目及数额为:医疗费29537.15元;护理费2864.16元;误工费29823.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营养费360元;残疾赔偿金44796.06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700元。以上损失共计109660.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因被告高付民驾驶的车辆在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含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故被告高付民给原告武更臣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29537.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营养费360元=30977.15元)其中的10000元,超过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部分20977.15元,按照被告高付民承担8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为16781.72元,该部分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误工费29823.13元,残疾赔偿金44796.06元,护理费2864.16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84983.35元。因原告武更臣在住院期间,被告高付民已经为其垫付了医疗费249元,且还支付给原告武更臣10400元,故被告高付民在扣除上述款项后,还应再赔偿原告武更臣医疗费用(16781.72元-10649元)6132.72元,鉴定费700元,共计6832.72元。综上,被告高付民应负担的赔偿数额为(医疗费用16781.72元+鉴定费700元)17481.72元,扣除已经给付原告武更臣的10649元,被告高付民还应负担6832.72元;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应负担的赔偿数额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伤残赔偿限额84983.35元)94983.35元。因原告武更臣已经得到李国庆赔偿26000元,原告武更臣自愿放弃由被告高付民应承担的6832.72元;放弃由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数额中的(26000元-6832.72元)19167.28元,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二被告的利益,本院予以认可,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公司还应赔偿原告武更臣75816.07元。原告武更臣请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其请求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高付民辩称本案属于交通事故的意见予以采纳,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英大泰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武更臣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5816.07元人民币。驳回原告武更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4元,由被告英大泰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1695元,被告高付民负担50元,原告武更臣负担82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国田审判员 XX甫陪审员 樊红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裴利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