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润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吴海斌与江阴市新远见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斌,江阴市新远见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润商初字第5号原告吴海斌,系润州区虹宇建材经营部业主。委托代理人孔震宇,系润州区虹宇建材经营部法务部主任。被告江阴市新远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中山北路88号6楼。本院受理原告吴海斌与被告江阴市新远见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斌撤回对被告江阴市新远见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02元,减半收取为3851元,保全费2720元,合计6571元,由原告吴海斌负担。审判员 XX二0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