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一初字第1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20-10-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罗肖力、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罗肖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海民一初字第1737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209号。 负责人:张军健,行长。 委托代理人:苏珊珊,女,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铭燕,女,该行职员。 被告:罗肖力,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住北海市。 被告: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四川南路明珠花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一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诉被告罗肖力、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到期贷款本息并保证今后按时归还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8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75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培 荣 人民陪审员 冯娟人民陪审员郭鹏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钟 新 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