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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法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常东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天工彩板钢构有限公司、河南元昊建造集团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东生,安阳天工彩板钢构有限公司,河南元昊建造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法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常东生,男,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天工彩板钢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元昊建造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东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天工彩板钢构有限公司、河南元昊建造集团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天工彩板钢构有限公司、河南元昊建造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安洪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牛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