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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原告颜志城与被告曾振民、苏巧霞、黄尧辉、陈昭智民间借贷纠纷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志城,曾振民,苏巧霞,黄尧辉,陈昭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70号原告颜志城,男,198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张剑平,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振民,男,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苏巧霞,女,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黄尧辉,男,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昭智,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志城与被告曾振民、苏巧霞、黄尧辉、陈昭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颜志城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与四被告已经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志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38元,减半收取2169元,由原告颜志城负担。审判员  赖庆铨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黄燕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