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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馆执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闫延兵与王维贞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延兵,王维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馆执字第139-6号申请执行人闫延兵,农民。被执行人王维贞,农民。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闫延兵与被执行人王维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维贞至今未履行(2005)馆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维贞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维贞在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寿山寺信用社账户05×××64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申会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雪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