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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香法执字第1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广东省煤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与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伍德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省煤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伍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执字第1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东省煤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许世权,董事长。被执行人: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霍志伟,董事长。被执行人:伍德明,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5516。广东省煤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与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伍德明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香民一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伍德明至今未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珠海市前山立交桥东北、九洲大道北侧及前山兰铺路南侧用地(S3地块,权证号码:C6552184)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查封期限两年,自2015年1月日起至2017年1月日止;期限届满如果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申请,造成查封效力消灭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林楚文二O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冯敏聪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