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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谢多金申请执行谢东海赡养费纠纷案(2015)隆昌执字第3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多金,谢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谢多金,男,1944年4月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被执行人谢东海,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申请执行人谢多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7)隆昌民初字第15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东海从2014年6月起每月支付赡养费50.00元、大米20斤。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谢东海存在银行的存款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代荣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钱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