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终字第03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卢日银与卢桂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桂芳,卢日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3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桂芳,缝纫工。委托代理人吕林,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日银,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陈晓冬,东台市海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卢桂芳因与被上诉人卢日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灶民初字第0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桂芳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卢桂芳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桂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214元,减半收取1607元,由上诉人卢桂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祥代理审判员 张海静代理审判员 杨汉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