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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民一终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涂江龙、彭迎春与田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涂江龙,彭迎春,田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州民一终字第5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涂江龙,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土家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彭迎春,女,1972年12月27日出生,土家族,系上诉人涂江龙之妻。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隆平,湖南喳哂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胜,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土家族。上诉人涂江龙、彭迎春因与被上诉人田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涂江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隆平、被上诉人田胜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彭迎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遗漏当事人,审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560元退回给上诉人涂江龙、彭迎春。审 判 长  龙鸥玲审 判 员  余 霞审 判 员  张安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霍万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