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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吴梅华与安溪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行初字第1号起诉人吴梅华,女,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2014年12月2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吴梅华诉安溪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的行政起诉状,要求撤销安溪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注销证号为安国用(2011)第002329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安溪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注销安国用(2011)第002329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实施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吴梅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志生审判员  吴进生审判员  王振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施路云附录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