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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库民初字第2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牟和平与郑传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库民初字第2187号原告牟和平,男,汉族,1973年9月21日出生,住库车县。被告郑传军,男,汉族,住库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牟和平诉被告郑传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牟和平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和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和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依法减半收取为463元,由原告牟和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永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罗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