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离法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白建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建平,太原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离法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白建平。被执行人太原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冯,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白建平与被执行人太原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离民二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太原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出(2014)离法执字第35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太原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履行退还购房款173612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5月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772元、执行费2504元,利息算至2014年12月29日30243元,共计210131元。但被执行人太原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太原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131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二冬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薛海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