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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南漳民一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唐晓燕、郑德合等与南漳县公路管理局、南漳县水利局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晓燕,郑xx,郑德合,南漳县公路管理局,南漳县水利局,南漳县城乡建设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南漳民一初字第00238号原告唐晓燕,无业。原告郑xx,学生。法定代理人唐晓燕,原告郑xx之母。原告郑德合,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涛、安劲波,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漳县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公路局”),组织机构代码:42052451-3,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大巷子2号。法定代表人别川银,局长。委托代理人段吉华。委托代理人黄峻,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漳县水利局(以下简称“水利局”),组织机构代码:01119174-6,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便河北路。法定代表人江蛟,局长。委托代理人俞卫东、张光辉,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漳县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城建局”),组织机构代码:01119203-6,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玉印路。法定代表人尤明立,局长。委托代理人宋公民。委托代理人杨述云,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晓燕、郑xx、郑德合与被告公路局、水利局、城建局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晓燕、郑xx、郑德合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晓燕、郑xx、郑德合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反映,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晓燕、郑xx、郑德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7元减半收取803元,由原告唐晓燕、郑xx、郑德合负担。审判员  邱德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