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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4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银英与杨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银英,杨荣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307号原告陈银英,女,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杨荣辉,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银英与被告杨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杨荣辉下落不明需公告,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许庆征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