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4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银英与杨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银英,杨荣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307号原告陈银英,女,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杨荣辉,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银英与被告杨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杨荣辉下落不明需公告,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许庆征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