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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强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杜正明与中华保险广元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正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强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杜正明,男,住甘肃省康县阳坝镇。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汪泽,系该支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杜正明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4)宁强民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执行款93825.5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在履行期限内,将执行款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4)宁强民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赔偿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谢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