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兴德与秦飞、贾文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邹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刘兴德被执行人贾文波申请执行人刘兴德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贾文波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标的为11016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兴德与被申请执行人秦飞、贾文波借贷一案【(2014)邹执字第149号】予以执结。审判员 冯美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德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