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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行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杨某某,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西行初字第83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66年9月1日出生。被告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委托代理人路兵武、黄钰,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民警。第三人杨某某,女,汉族,1972年2月10日出生。第三人武某某,男,汉族,1964年12月11日出生。原告李某某不服被告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车站公(治)行罚决字(2014)0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雪兰审判员 : 张 川陪审员 :于乾坤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梅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