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行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杨某某,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西行初字第83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66年9月1日出生。被告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委托代理人路兵武、黄钰,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民警。第三人杨某某,女,汉族,1972年2月10日出生。第三人武某某,男,汉族,1964年12月11日出生。原告李某某不服被告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车站公(治)行罚决字(2014)0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雪兰审判员 : 张 川陪审员 :于乾坤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梅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