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杨民一(民)特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7
案件名称
张德良申请宣告张菊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德良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杨民一(民)特字第170号申请人张德良。申请人张德良申请宣告张菊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德良诉称:张菊园系申请人张德良的母亲,于2014年10月突发脑梗,经医院抢救治疗后目前痴呆,思路混乱,叙事能力丧失,语言功能严重障碍。现为了处理张菊园的生活事务,保护张菊园的合法权益,故申请宣告张菊园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张德政为监护人。经审理查明:张菊园,男,1919年10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和一村XXX号XXX室。张菊园与妻子张杏芬生育张德璋、张德龄、张德政、张禄禧、张禄祺及申请人张德良六名子女。张杏芬于2004年6月1日报死亡。2014年12月3日,上海曲阳医院诊断张菊园患有脑梗塞、血管性痴呆。2014年12月4日,上海市杨浦区殷行街道国和一村第一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张菊园近期因患脑梗,目前已出现糊涂状态。同日,申请人张德良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本院认为:张菊园患有XXX疾病史,经医院诊断为血管性痴呆,故申请人张德良要求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张德政系张菊园的儿子,按法律规定可以担任张菊园的法定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张菊园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张德政为张菊园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高 珊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文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