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狮执字第3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纳泽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大生之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纳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生之源数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狮执字第302-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纳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琼宇路5号51栋厂房第5层506号,组织机构代码72471635-4。法定代表人:蔡爱萍。被执行人:广东生之源数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松夏工业园基业路,组织机构代码77783776-6。法定代表人:陈桂生。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纳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生之源数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7012元及从2013年12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支付案件诉讼费263.3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正在另案处理当中;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正在另案处理当中,申请执行人可待该财产变现后参与分配,本案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狮执字第3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国安执行员 杜健新执行员 伍凤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丹莹 百度搜索“”